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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個工人,在工地被砸傷。公司拿出一份“承攬合同”,堅稱工人是承攬人雇的,跟自己沒關系。法院卻說:合同寫得再漂亮,也得看實質。這起打到最高法的案子,給所有想用“承攬”規(guī)避用工風險的企業(yè)敲響了警鐘。
2020年的一天,周某生在濟南某項目工地施工時被砸傷。事故發(fā)生后,他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結果是:用工單位——山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某某公司不服。理由是:周某生不是他們雇的,是陳為周雇的。而陳為周跟他們簽的是“承攬合同”,獨立承包墻體安裝業(yè)務,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工人受傷,應該找陳為周,跟公司無關。
周某生堅持:活是在你們工地上干的,干的活是你們承包的工程,憑啥不算工傷?
官司從濟南打到山東高院,又打到最高法。最終,最高法院一紙裁定,給出了明確答案。
1、層層轉包的鏈條
要理清這起糾紛,先得看清工程的來龍去脈。
某項目由中建安裝公司總承包。中建安裝公司將輕質隔墻的供貨及墻體安裝施工分包給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拿到這部分業(yè)務后,沒有自己組織施工,而是把墻體安裝的活“外包”給了陳為周——一個不具備任何施工資質的自然人。雙方簽了一份《承攬合同》,約定陳為周獨立完成墻體安裝工作,自行招人、自負盈虧。陳為周招了周某生。周某生在施工中被砸傷。
2、公司的邏輯:承攬關系,不擔工傷
某某公司的邏輯很簡單:我們跟陳為周是承攬關系,不是勞動關系。陳為周自己雇的人,跟我們沒有直接用工關系。工傷認定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既然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該我們擔責。
這份邏輯,看起來有理有據(jù)——畢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確實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但法院看問題的方式不一樣。
3、法院的穿透:名為承攬,實為違法分包
最高法院審查后指出:本案的關鍵,不在于合同怎么寫,而在于法律怎么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建安裝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又將墻體安裝業(yè)務轉給陳為周——陳為周是個人,不具備任何施工資質。這一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法分包。
某某公司辯稱,這是“承攬”而非“分包”。但《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guī)〔2019〕1號)第十二條明確列舉了違法分包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無論合同怎么寫,將工程交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施工,就是違法分包。
法院據(jù)此認定:某某公司與陳為周之間,名為承攬,實為違法分包。
4、法律后果:用工單位擔責
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這條規(guī)定,正是為周某生這樣的工人撐起的保護傘。
立法邏輯很清楚:建筑施工領域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現(xiàn)象普遍,如果允許用工單位通過“外包”“承攬”等方式規(guī)避工傷保險責任,最終受傷的永遠是底層的勞動者。因此,法律強制規(guī)定:無論合同怎么簽,只要屬于違法分包,發(fā)包單位就要對實際施工人雇傭的工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中,陳為周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周某生是他雇傭的工人,在從事某某公司承包的業(yè)務時受傷。某某公司作為違法分包的發(fā)包方,依法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最終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2024年,最高法院作出再審審查裁定。
裁定書明確指出:某某公司與陳為周簽訂的合同名為承攬,但將墻體安裝施工業(yè)務交由不具備資質的個人實施,違反了建筑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違法分包。根據(jù)最高法司法解釋,某某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裁定:駁回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這意味著,經(jīng)過三級法院審理,周某生的工傷認定最終得到維持,某某公司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6、本案啟示:合同寫得再好,也要看實質
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兩點。
第一,工傷認定中,要穿透合同表面的“承攬”外衣,依法審查是否構成違法分包。
企業(yè)不能通過合同命名來規(guī)避法律責任。無論合同叫“承攬”“外包”還是“勞務分包”,只要實質是將工程交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施工,就構成違法分包,發(fā)包單位就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這不是基于勞動關系,而是基于違法分包的過錯責任。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防止企業(yè)通過層層轉包、違法分包來推卸責任。
對于建筑施工企業(yè)而言,這份裁定是一記警鐘:不要以為簽了“承攬合同”就能撇清關系。不要以為“是個人自己雇的人”就跟自己無關。不要以為“沒有直接用工”就不擔工傷責任。
法律看的是實質,不是形式;看的是過錯,不是合同。只要你是違法分包的源頭,工人受傷的責任,就落不到別人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