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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款訴訟時效是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范圍內(nèi)提出訴訟請求,超過二十年的土地征收補償款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jù):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