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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拆遷人在簽約期內(nèi)未能達成安置補償協(xié)議后,有可能會收到《責令交出土地通知》,在收到責令交地通知后該如何應對呢?
首先,要看責令交地的主體是否有相應的權力。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權責令農(nóng)民交出土地的部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均無權作出。
其次,什么情況下才能責令交出土地。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責令交地有一個重要前提:征地行為本身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征地項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經(jīng)獲得了職權機關的依法批準,且征地程序已經(jīng)依法履行完畢。
如果說征地項目本身就是違法的,缺少相關的審批許可,那么在這場土地征收中,無論是誰都無權強制農(nóng)民交出土地;
最后,責令交出土地后,征收方能馬上強制收地嗎?
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在被拆遷人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后,是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進行權利救濟的。
因此,被拆遷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時,如果認為責令交出土地程序不合法,被拆遷人應當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zhí)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zhí)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