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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即打行政官司。
那么,在行政訴訟中,民與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嗎?
我們先談一下行政法律關系。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
一方是行政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是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管理者,擁有單方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
另一方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是被管理者,負有服從國家行政管理的義務,對于行政行為,他們即使不服,本身也無能力改變或撤銷,只能通過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因此,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他們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然而,行政爭議一經(jīng)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即成為行政訴訟案件。
在行政訴訟中,原來的雙方關系就變成了三方關系,即由人民法院主持解決原告(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
其核心內容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此時,人民法院只有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才能使行政訴訟順利進行。
因此,在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即民與”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這里還需要指出的是,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例如,只有行政管理相對人才有權起訴,行政機關既無起訴權,也無反訴權,只有按時應訴并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據(jù)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是有限的。
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也不能教條地理解為雙方當事人擁有完全相等的權利和義務。
而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必須秉公執(zhí)法,嚴格依法辦事,對于訴訟當事人平等對待,不會因人而異,因“官”而異。
無論訴訟當事人是行政機關還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在適用法律上都會平等地、正確地對待,絕不會官官相護,偏袒一方,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保證社會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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