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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不可以買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2、農(nóng)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的,農(nóng)村集體土地買賣是違法的。農(nóng)村土地屬于集體用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只有集體組織內(nèi)部成員才可以,非集體組織成員只能租賃。農(nóng)村集體土地買賣只能通過農(nóng)村集體土地流轉合法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