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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土地使用權進行以租代賣,是違法行為。
根據(jù)《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