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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公安都立案了,稅務局又給我來一張三千多萬的罰單,這錢我到底該不該交?”2017年,濟南某醫(yī)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經(jīng)理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他的公司因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早在2016年3月就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立案偵查??傻搅送?2月,濟南市國稅局稽查局又送來了一份《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對他公司處以近4000萬元的罰款。同一件事,公安要追究刑事責任,稅務要追究行政責任,這兩張“罰單”能同時存在嗎?劉經(jīng)理不服,把稅務局告上了法庭。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出了一個清晰的答案:不行。
1、案情回顧:一張罰單引發(fā)的爭議
2016年3月18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對某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立案偵查。同年10月至11月,濟南市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稅務檢查,發(fā)現(xiàn)其在2014年“沒有取得實際貨物”的情況下,取得中國藥材鄭州醫(yī)藥有限公司和河南眾興醫(yī)藥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2451份,抵扣進項稅款3972萬余元。
2016年12月16日,國稅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該公司補繳增值稅3972萬余元及滯納金。同年12月26日,又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的行為屬于偷稅,處以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計3972萬余元。
某某公司不服,向山東省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省國稅局經(jīng)審查,于2017年3月9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稽查局的處罰決定。公司仍不服,向濟南市歷下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2、爭議焦點:已移送公安,還能行政處罰嗎?
庭審中,一個關鍵問題浮出水面:國稅稽查局作出處罰決定時,公安機關已經(jīng)對該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立案偵查,且稽查局已將全部證據(jù)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還能不能繼續(xù)作出行政處罰?
稽查局的答辯理由很簡單:我們的處罰決定依據(jù)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認定原告的行為屬于偷稅,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至于證據(jù)材料已移交公安,那是另外一回事。
但法院的審查卻給出了不同的結論。
3、法院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濟南市歷下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第一,稽查局未提供違法事實的證據(jù)。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但本案中,稽查局對于處罰決定所涉及的違法事實并未舉證,理由是所有證據(jù)材料已根據(jù)公安機關要求全部移交。這就意味著,在法庭上,稽查局無法證明其處罰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成立。
第二,行政機關不得“以罰代刑”?!缎姓幜P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眹鴦赵骸缎姓?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十一條進一步強調,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fā)現(xiàn)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向公安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三,程序順序必須遵守。本案中,公安機關已于2016年3月對原告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立案偵查?;榫衷诎l(fā)現(xiàn)原告行為涉嫌犯罪且已將全部證據(jù)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后,應當?shù)却痉C關作出處理。如果司法機關認定構成犯罪并處以刑罰,稽查局就不應再作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原告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將案件退回,稽查局才可追究行政責任?;榫衷谒痉C關未作出最終處理前仍作出罰款決定,屬于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決:撤銷濟南市國稅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撤銷山東省國稅局作出的維持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4、案件啟示:行刑銜接的“紅線”在哪里?
這個案件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帶來了深刻的啟示:
對于行政機關而言:“刑事優(yōu)先”是一條必須遵守的底線。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時,行政機關的第一反應應當是移送司法機關,而不是搶先作出行政處罰。即使已經(jīng)立案調查,一旦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也應當中止行政程序,等待司法機關的結果。如果最終不構成犯罪或免予刑事處罰,行政機關才可以啟動或恢復行政程序;如果構成犯罪并被判處罰金,已經(jīng)作出的罰款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遇到類似情況,要懂得維護自己的程序性權利。如果稅務機關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仍然作出處罰決定,可以依據(jù)《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主張?zhí)幜P決定程序違法。正如本案所示,即使處罰決定在實體上可能有依據(jù),但只要程序走錯了,一樣可以被法院撤銷。
結語:濟南這家公司的故事,以“勝訴”告終——近4000萬的罰單被法院撤銷。但這個結果,不是對該公司虛開發(fā)票行為的“洗白”,而是對行政執(zhí)法程序的嚴肅糾偏。法律的邏輯很清楚:當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競合時,刑事優(yōu)先;當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并行時,程序有先后。
這一紙判決,不僅為某某公司討回了一個程序公正,也為所有行政執(zhí)法機關劃出了一條清晰的“紅線”——移送不是終點,等待才是義務;辦案不能搶跑,程序必須守序。正如法院在判決中所揭示的:法治的尊嚴,不僅體現(xiàn)在實體結果的公正上,更體現(xiàn)在每一步程序的嚴格遵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