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岐,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原告:趙臣富,男,1967年2月16日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子梅,黑龍江合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政府,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鳳德,區(qū)長。
原告趙岐、趙臣富與被告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趙岐、趙臣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經營場所被拆遷停產停業(yè)損失297萬元,利息259503.75元,共計3229503.7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趙岐私人自有自建商業(yè)用房屋(位于龍沙區(qū)大民鎮(zhèn)三合村600平方米混合結構2層),2004年12月4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005年1月與趙臣富合作開辦鑫鑫飼料商店,趙岐提供房屋做投資,趙臣富負責經營管理,雙方共擔風險,約定合作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2008年11月18日,因建設哈大齊客運專線征地,原告趙岐與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簽訂房屋拆遷有關事宜的協議書,后原告按時交付房屋,房屋順利拆扒完畢,后因高鐵車站重新選址,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始終沒有履行協議,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直到2011年10月29日,被告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政府對三合地段實施拆遷改造,才與原告趙岐簽訂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
現被告只同意給付原告6個月的停產停業(yè)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趙岐與被告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政府簽訂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及與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簽訂的哈大齊客運專線火車站地段趙岐房屋拆遷補償有關事宜的協議書,屬于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政協議。
原告應提起行政訴訟,故本案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趙岐、趙臣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2636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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