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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屋拆遷抵押權人可以就拆遷款優(yōu)先受償。征收個人、單位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抵押的房屋被征收拆遷的抵押物滅失,抵押人應當優(yōu)先以拆遷款對債務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