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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征地補償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征收土地方案經(jīng)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nóng)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