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房屋拆遷事項確定之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就賠償等事項達成一致,就可以簽訂拆遷協議了,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隨意單方面更改的,那么簽訂完拆遷協議可以改嗎?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果滿足變更條件的,拆遷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1、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拆遷協議書一般情況下應使用省、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文本,其內容主要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積、地點和層次,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當事人認為應當訂立的其他條款。
2、拆遷協議書簽訂后,必須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并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3、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時,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應當辦理證據保全。同時,被拆遷人應將原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證明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交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簽訂完拆遷協議可以改嗎”等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在合同合法的基礎上,如果經對方同意,并協商一致的,拆遷協議可以更改。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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