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農民在出賣、出租自有住房后,如果又申請使用土地建造房屋,相當于在將無償取得的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變相轉讓后仍可再次無償用地,造成的后果必然是農村耕地大量流失。因此,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民將住宅出賣、出租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不僅如此,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向國務院提出的《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精神請示》中提出:對現有住宅出租、出賣或改為經營場所的,除不再批準新的宅基地外,還應按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從經營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費。2004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