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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不可以買賣土地。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個人對土地不具備所有權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可以進行自由買賣,私下進行買賣交易土地應當予以收回。
法律依據(jù):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