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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幾乎是每個人都在付出相對應的勞動,那么,在我國法律中,對于勞動裁決書上面所要求書寫的裁決書的事由又應該怎么樣進行書寫呢?
勞動裁決書的事由
勞動裁決是因為勞動者的權益遭到了非法的損害,這也就是裁決書發(fā)起的事由了。
<img alt=”勞動裁決書的事由怎么寫” src=”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9/1533285933.jpg” />
勞動仲裁裁決書一式幾份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一式幾份法律沒有規(guī)定,因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人數(shù)不同,需要制作的裁決書分數(shù)也會有所不同。但裁決書應當送達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并存檔。
《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
委員會
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xié)議;
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4、裁決所依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勞動仲裁決書如何送達
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47至51條規(guī)定裁決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yè)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后,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zhí)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guī)定的15日內(nèi)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