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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現(xiàn)實占有不轉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義發(fā)生了變更,是一種變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