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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不可以單獨轉讓或者抵押。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等用益物權進行轉讓或者抵押,地役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