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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二、申請仲裁解決。如果調解無法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解決糾紛。
三、訴訟解決。如果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可以直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jù)】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