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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guī)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此,征收人在制定安置補償方案的時候應當同時將貨幣補償標準和產權調換標準告知給被征收人,并且告知其具有選擇的權利,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二者同時選擇。如果征收人在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或者最后下發(fā)征收補償決定時僅告知其具有選擇某一項補償方式的權利時,就屬于違法,被征收人應當及時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從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