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政府違法征用農民土地,應該反應到上級政府,逐級反映直到國土資源部。對違法違規(guī)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fā)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如果發(fā)現有基層政府有違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舉報,問題嚴重,構成犯罪的,可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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