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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范圍內哪些人可以被認定為被拆遷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qū)、縣人民政府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為產權人。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為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qū)縣機關或區(qū)、縣人民政府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為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系由法律法規(guī)直接規(guī)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里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對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于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在拆遷公告前是否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為被拆遷人。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