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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超過了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由建設者在限期內(nèi)拆除,在征收時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未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筑的補償,應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價值參考剩余使用期限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nèi)未經(jīng)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