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農村違章建筑,主要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在集體土地上未履行法定程序非法占用土地而私自建造的房屋及附屬構筑物。 針對這種違章建筑,應當首先由行政處罰機關對其下發(fā)《責令限期拆除通知》,該通知在本質上屬于行政處罰的性質,同時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如果行政執(zhí)法機關未充分履行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則可能會導致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比如說聽證、送達、陳述申辯、權利救濟等與被處罰人直接相關的權利,在處罰過程中往往會被行政處罰機關予以忽視。其次,在被處罰人受到上述通知后,有申請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如果被處罰人在15天內未向法院起訴,也未自行拆除違章建筑,此時,之前作出處罰決定也就是《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因此,在農村所建的違章建筑從法律規(guī)定上來講,是可以依法即令強制拆除的,但被處罰人在面臨強拆通知時也不必過于驚慌,還是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xù)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