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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據此,被征收人主要是通過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告來獲悉房征收決定的。而市、縣級人民政府發(fā)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有多種途徑,前些年市、縣級人民政府發(fā)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一般張貼于征收地的公共場所。近年,隨著新興媒體和網絡媒介的興起,加之很多人外出務工不在本地,很多市、縣級人民政府發(fā)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不僅僅要張貼于征收地的公共場所,還會通過互聯(lián)網、電視、電臺、報紙本途徑廣而告之。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舊城改造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除了在征收地現場張貼房屋征收有關事項公告之外,還通過互聯(lián)網、報紙等媒介公布了該房屋征收決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