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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違建,究竟是應該“寧可錯拆九十九座,也不能漏掉一座,以免有人抱著僥幸心理繼續(xù)亂搭亂建”,還是“寧可讓違建再存活兩年,也不能隨意拆掉一座,因為一旦拆錯,毀掉的可能就是一個家庭半輩子的積蓄”?在我們談到違建相關法律問題的文章下,有很多讀者朋友曾一起探討過這個問題。
其實道理很簡單,違建要嚴查,查住要嚴懲,但一切都要遵守法律程序要求,且保證處罰有度,不能在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之外對當事人橫加更多的損害行為。俗話來說就是,拆違就拆違,不能侵犯當事人其他不屬于“違建”的財產(chǎn)權利。查處企業(yè)的違建廠房也是如此。
在相關部門對已查證確認的違建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前,通常會向當事人發(fā)出一份“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要求當事人自己動手拆除違建,如果當事人既沒有啟動復議或訴訟等法律程序主張異議,又沒有自行拆除違建,那么相關部門就會啟動強制執(zhí)行程序,對違建實施拆除。
這時候大家要嘗試理解一個有些繞彎子的概念:強制執(zhí)行的對象是違建這個已經(jīng)存在的建筑,但構成違建的石木磚瓦,以及違建里的其他財物,這些并不是當事人坑蒙拐騙來的,而是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對于違建要嚴格依法拆除,但對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要依法保護。
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對違建實施強制拆除時,要在“強制”的同時保留一份“溫柔”,不能直接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暴力拆毀就完事了。
針對此類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曾有這樣一則再審判例。該案當事人的違建廠房被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但當事人認為案涉施工人員在實施強拆時,超出合法范圍地損壞了廠房內(nèi)的一系列財產(chǎn)物品,于是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有關部門就廠房內(nèi)的財產(chǎn)物品給予賠償。
最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若當事人未放棄建筑材料的所有權,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及采取不適中、不正當?shù)氖侄巍⒎绞綇娭撇鸪`法建設,導致建筑材料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則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損害廠房內(nèi)財物的賠償問題,一般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在本案中,由于相關部門原因導致當事人無法舉證的,由相關部門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堅定的,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jù),結合生活經(jīng)驗、生活常識等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jīng)驗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
最高院最終作出再審裁定,指令本案原二審法院再審本案。
廠房被強拆,通常有兩種前置情況,一種是遇到了關停拆遷,比如環(huán)保關?;蛲恋卣魇盏?,雙方條件沒有談妥,征收方直接組織拆除;另一種則是廠房被認定為了違建,企業(yè)又沒有自行組織拆除,相關部門實施了強制拆違。今天咱們講的主要是后者。
當企業(yè)遇到違建查處時,一定要先弄清楚,咱們的企業(yè)到底是不是違建。有些明面上似乎屬于違建的廠房,其實并不應該被認定為違建。
這些廠房雖然表面上來看都存在一些問題,但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違建,不能直接認定為違建,也不應該一刀切式地予以拆除。不屬于違建的廠房如果被強拆了,企業(yè)有權主張全面賠償。
退一步講,如果廠房真的屬于違建,那么就如同咱們上文講到的,廠房的建設材料,以及廠房內(nèi)的設備財物,這些都屬于企業(yè)的合法財產(chǎn),即使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強制拆除,也要對這些財物做好登記保全并制作物品清單,交予當事人確認,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不因拆違受到不合理的毀損。否則,當事人有權主張合法財產(chǎn)部分的損害賠償。
小編寄語
最后,小編想提示各位企業(yè)主,近些年全國各地違建查處越來越嚴格了,咱們在查違到來前一定要先做好自我審查工作,確認一下咱們的廠房是否存在證件審批缺失的問題,積極做好補正準備。
如果有企業(yè)因廠房建成年代早,或早年享受地方政府福利政策等原因存在缺證少證的情況,一定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獲取相關的證明材料,避免在拆遷或違建拆除中承擔更多損失。如果有哪些不清楚的問題,也可以及時咨詢拆遷律師,結合實際情況獲取更多維權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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