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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告:阿布都熱合曼·卡德爾,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
委托代理人:霍正英,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
被告: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西山路99號。
法定代表人:梁克勇,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
委托代理人:阿巴拜克熱·吾甫爾,男,1980年2月7日出生,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長江路片區(qū)老城區(qū)提升改造工作組分組組長,住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
委托代理人:萬彥君,新疆鼎信旭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阿布都熱合曼·卡德爾與被告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沙區(qū)征收辦)房屋征收與補償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阿布都熱合曼·卡德爾訴稱,2017年5月,被告沙區(qū)征收辦與原告簽訂老城區(qū)改造項目征收與補償協(xié)議。
協(xié)議書上明確了補償事項,且雙方均是真實意思表述,協(xié)議合法有效。
可被告在將原告房屋拆遷后卻遲遲不發(fā)放拆遷款。
原告多次催要無果,無奈只好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支付4,166,425元的拆遷補償款;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沙區(qū)征收辦辯稱,我方與原告阿布都熱合曼·卡德爾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是事實,但是我方認為征收補償協(xié)議中有部分無效。
被征收的房屋面積中有337.93平方米,即房屋二層三層的被征收人是楊峰而不是原告。
我方同意以192.33平方米被征收面積向原告支付補償款。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原告阿布都熱合曼·卡德爾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沙區(qū)征收辦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4,166,425元。
經過法庭調查確認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委托手續(xù)中“阿布都熱合曼·卡德爾”的簽名均不是原告阿布都熱合曼·卡德爾本人簽署。
本院認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
本案中,已查明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委托手續(xù)均非原告本人簽署,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提起訴訟是原告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十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阿布都熱合曼·卡德爾的起訴。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費。
原告阿布都熱合曼·卡德爾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0,131.40元,由本院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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