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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為了達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花樣百出,其中一項就是把無證房屋以違法建筑的名義拆除。
法律明確規(guī)定,對于沒證的房子必須要經過調查確認后再進行處理。
不管房子是否真的是違建房屋,拆遷方都應該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拆除,也就是說,在沒有履行合法拆除手續(xù)之前是不能進行強拆的。
關于違建房屋限期拆除的問題首先在國有土地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其次,在集體土地上,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xù)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綜上所述,無論是在國有土地上,還是在集體土地上,要實施限期拆除,首先該建筑必須是違法建筑,其次就算是對違法建筑進行限期拆除,也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
如要對違法建筑限期拆除,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一、公告
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下達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
二、通知或者催告
下達催告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三、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
告知當事人享有復議、訴訟的權利。
四、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既不復議又不訴訟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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