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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實踐來看,征地拆遷過程中的違法情況有所緩解,這與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與國家相關制度的完善是分不開的。然而還不夠,拆遷違法行為并沒有完全杜絕,它依然在傷害著群眾利益,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然若是不想縱容拆遷方進行違法操作,被拆遷人也一定要主動起來。面對違法行為,該抵制要抵制,該維權要維權。這里提醒大家,實踐中,法律嚴禁這3種拆遷行為,被拆遷人一要警惕它的發(fā)生,二不能妥協(xié)與委曲求全,三一定要及時維權。
在拆遷前期,拆遷方和被拆遷方協(xié)商出現(xiàn)不一致時,被拆遷人的意見往往被以不符合地方政策為由進行否決。須知,地方政策超越法律的界限都是違法的。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了使被拆遷人盡快妥協(xié),經常拿拆遷政策來壓制被拆遷人。部分地方政府所謂的拆遷政策,自然是為了其完成拆遷工作而制定的,為了行使其職權和方便其管理所用。但是,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大于法律,各級行政部門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去作為,任何超越法律的界限都是違法的。
在現(xiàn)實中,拆遷方可能會拿著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或者管理辦法之類的“尚方寶劍”,以證明自己的拆遷行為是合法的,制定的補償是合理的,被拆遷人無法只好聽之任之,不敢反駁,其實這是錯誤的。
雖然目前與此相關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就土地征收補償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可以參照《國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已經設定了我國征收補償要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的大綱,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離法律設定的這一大綱,被拆遷人把握住這一原則就不會輕易地被征收方所牽制了。
被拆遷人當遭遇政府以“政策”來打壓時,首先要保持定力,不可隨意妥協(xié),拆遷方所謂的“政策”在很多情況下并非紅頭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被拆遷人通過法律途徑擊破這些違法點,便極可能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
在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強制剝奪公民房屋財產的政府行為應當推定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應當經過規(guī)劃、價格評估、拆遷通知、法院裁決、強制執(zhí)行等程序。未經過這些程序的強制拆遷都屬于非法。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所謂“非法強拆”是指沒有強制執(zhí)行法律批準文件的強制拆除行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沒有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裁定,屬于典型的非法強拆。又如在違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而直接拆除的,屬于非法強拆。非法拆遷一般都是強制并帶有黑社會性質,也有三更半夜偷偷的將別人的房產非法拆除。
國家法律政策明確要求必須嚴格實行“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以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的直接利益,補償又是拆遷的關鍵,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發(fā)點。在保護被拆遷者利益上,必須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過去拆遷都是先騰空再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今后,被拆遷人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再搬遷,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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