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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際補償標準及范圍與被征收人心理預期存在差距
目前各地都對集體土地征收制定了補償規(guī)定,一般是按被征用地前3年平均產值一定幅度的倍數(shù),房屋安置補償由縣級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和標準制訂;因為規(guī)定中存在著一定的幅度,在實際執(zhí)行中,征收人可能考慮整體征收費用,出于降低成本,不一定是按最高標準倍數(shù)予以補償,土地上的房屋考慮折舊等因素,補償標準可能大大低于被征收人心理預期,被征收人不服即出現(xiàn)爭議。
2、政府機關工作失誤
<img alt=”農村耕地征用補償糾紛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src=”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19/14726250.jpg” />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行政案件,其產生糾紛并導致行政訴訟,往往就有因為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工作失誤而造成,一些地方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責任意識不強,工作不認真負責,如上述案例1,因核發(fā)土地承包使用權證時未嚴格審查核實,導致“一地兩證”極不嚴肅的被動情況,最終因爭奪征收補償引起行政訴訟。
3、執(zhí)法方式不當
一些征收拆遷單位缺乏大局意識和工作耐心,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在拆遷工作中,甚至雇傭一些社會無業(yè)人員,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夜間突擊拆遷等手段,違法強征強拆,方法簡單粗暴,導致矛盾激化,形成對峙局面。
4、后續(xù)安置補償工作不妥當
安置補償?shù)暮罄m(xù)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行政訴訟的一個原因;有些地方不嚴格執(zhí)行國辦發(fā)明電[2010]15號文件“先安置后拆遷”的規(guī)定;在集體土地征收中,計劃將被拆遷人安置進城或統(tǒng)一集中安置到固定地點的安置房,農民隨即讓出土地、遷出房屋,但在約定交付期限到期后,補償款未足額到位、安置地點或安置房遲遲無法落實,形成后續(xù)工作無人問津的局面,導致被拆遷人長期處于無法安定生活的狀態(tài);或者是雖然提供了安置房,但安置房地點有變或存在質量問題而令被拆遷人不滿意,被拆遷人感覺被欺騙,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而將政府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