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網(wǎng)站!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隨著現(xiàn)代城市的不斷發(fā)展,不斷拆遷舊房屋擴大城市面積已經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在房屋拆遷時會涉及到產權的置換問題。作為一種賠償被拆遷人的行為,處理不好便極有可能引起糾紛。
一、產權置換概念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房屋產權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并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的行為。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tài)來體現(xiàn)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img alt=”房屋拆遷產權置換形式” src=”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19/14638806.jpg” />
也就是說以異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
二、產權置換的相關規(guī)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2]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三、產權置換形式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是拆遷條例規(guī)定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的兩種補償安置形式,選擇哪一種補償安置方式是被拆遷人的權利,而非拆遷人的權利。被拆遷人一旦選擇產權調換,自然會面臨還房面積、還房地點、還房用途、還房期限的問題,這些問題最終都需要通過與拆遷人訂立協(xié)議來明確,這些協(xié)議是否可以阻止拆遷人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則取決于協(xié)議的名稱與性質。因此,從拆遷實務的角度出發(fā),對于產權調換中經常面臨著的三個問題,有必要加以重視。
如果您的房屋面臨拆遷問題,那么了解一定的房屋拆遷知識會更有利于您維護自己的權益,得到自己該得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