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現實生活中房屋征收部門征收房屋的時候,就需要制訂征收補償方案,而征收房屋是有一定范圍的,在范圍內的房屋都是需要征收的,那么房屋在拆遷范圍內是不是就一定會拆遷?
一、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就一定會拆遷嗎
房屋在征收范圍內的,并不一定就會拆遷的,如果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就征收補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就有可能不拆遷。
相關法律規(guī)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征地拆遷補償常見問題
(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
當前,作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傾向。個別政府以“舊城改造”為名進行商業(yè)開發(fā),引發(fā)爭議。在法律規(guī)定層面,純粹的商業(yè)利益被明確排除在征收范圍之外,但是,個別商業(yè)開發(fā)項目確實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間接產生的公共利益為社會所需要,在極大程度上也為行政機關所鼓勵。此類項目到底屬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yè)利益?要從商業(yè)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體構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為社會所急需以及是否為公共政策所倡導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個人認為,儲備土地具體用途在儲備時尚未確定,因此無論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fā),還是從土地用途的不確定性來講,尚不能輕易否認土地儲備的公益屬性。
(二)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記的是住房,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是在底層,用作經營,這種登記是住房,實際是商業(yè)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補償,現在法律法規(guī)也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實踐中爭議很大,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認真做好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緊急通知》規(guī)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此規(guī)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償依據。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fā)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用于商業(yè)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房屋在征收范圍內的,并不一定就會拆遷的,如果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就征收補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就有可能不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