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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房產能在本村內過戶。宅基地上的房產進行轉讓交易時,雙方應當是同一村的村民,受讓人應當符合宅基地申請使用的標準,交易行為應當報經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同意。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qū),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xiàn)戶有所居。